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、第一百零八条对违规从事投机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,作出处罚划定。
(一)违规经营贸易、创办企业。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五项划定,违反有关划定经商办企业,占有非上市公司(企业)的股份或者证券,在国(境)表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,赐与相应处罚。经商办企业的主观主张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,是否现实获利则在所不论。关于经商办企业,早在1986年2月,党中央、国务院就印发《关于进一步造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、办企业的划定》,明确不容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;国有企业中的辅导人员,不得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印发的《国有企业辅导人员清廉从业若干划定》等划定;事业单元工作人员,不得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2023年11月印发的《事业单元工作人员处罚划定》等划定。占有非上市公司(企业)的股份或者证券,在国(境)表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,性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。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鱼和熊掌不成兼得,当官发家两条路,当官就不要发家,发家就不要当官。执纪监督中发现,有的党员、干部为了躲避有关划定,隐居幕后成立“影子公司”,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占有非上市企业股份,或者到国表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。这些行为废弛党风政风,甚至成为凋落隐形变异的伎俩,必须坚定造止和惩戒。
(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度监委律例室编写、中国刚正出版社出版的《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〉扼要读本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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